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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借阅

(1) 查阅人需出具单位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办理登记手续;  
(2)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因公出国政审等特殊原因需借出的,需出具因公出国任务批件,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借用,用后及时归还,但不得超过十五天; 
(3) 查借阅档案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4) 查阅档案应在指定阅档室,不得把档案材料拿出阅档室,不得向无关人员谈及、泄露和公布档案内容; 
(5)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需抄录、复印部分内容的,须经得市人才开发中心人事代理部同意; 
(6) 查阅档案时严禁吸烟、喝水等,以免损坏、污染档案材料。 
   地址:海门市解放东路 
   邮编:226100 
   电话:0513-8221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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