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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接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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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动: 调入: (1) 当事人原工作单位向市人才开发中心提供商调材料,包括商调函、商调表。 其中跨地区调动的,需提供调出地市(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商调材料。 (2) 市人才开发中心向当事人原单位发《调令》。当事人凭原工作单位开具的《调动介绍信》到市人才开发中心报到。 其中跨地区调动的,需由调入地市(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签发《调令》。当事人凭调出地市(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调动介绍信》到调入地市(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到。 (3) 当事人持市人才开发中心开具的《人事关系转移介绍信》到调入单位报到,与调入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其工资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由原工作单位直接转移到新工作单位。 调出: (1) 市人才开发中心凭当事人原工作单位的同意调出函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向当事人新工作单位提供商调材料。 (2) 市人才开发中心凭当事人新工作单位的《调令》开具《人事关系转移介绍信》。其中跨地区调动的,需提供调入地市(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调令》。 (3) 当事人凭《人事关系转移介绍信》到新工作单位报到。与调入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其工资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由原工作单位直接转移到新工作单位。其中跨地区调动的,当事人凭调出地市(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调动介绍信》到调入地市(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到。 2、录用: (1) 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档案在原工作单位或人才交流机构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普通高校毕业后,其档案和户口已退回生源地,且在当地没有正式就业的毕业生(按毕业生就业调整程序办理人事关系接转手续的毕业生除外),人事档案调转后,新聘用单位凭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录用备案登记表》到市人才中心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如有需要,可凭市人才中心开具的《人事关系转移介绍信》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2) 凡已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新聘用单位需凭《南通市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就业登记表》、本人失业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到档案所在区就业管理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如有需要,可凭区就业管理处开具的《 南通市招工录用备案证明书》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3) 高中及高中以下人员,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超过一个月和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养老保险没有连续由新聘用单位缴纳的,新聘用单位应按失业人员为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4) 凡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一个月之内和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且养老保险由新聘用单位连续缴纳的,可以不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如有需要,可凭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养老保险手册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5) 招用高中及高中以下的外来人员,聘用单位应凭本人身份证、《南通市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到单位所在区就业管理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如有需要,可凭区就业管理处开具的《 南通市招工录用备案证明书》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3、毕业生就业: 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届自考、成教等其他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毕业后档案和户口仍然保留在学校的往届普通高校缓派毕业生、以及办理就业调整手续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人事关系接转手续请详见毕业生就业办事指南。 地址:海门市解放东路 邮编:226100 电话:0513-82212054 《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录用备案登记表》--下载 《南通市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下载 《就业登记表》--下载 《商调登记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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