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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人社发〔2017〕146号 关于印发《海门市高校毕业生、技能型人才引进补贴制度修订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4/18 15:27:33 浏览次数:1017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关于印发《海门市高校毕业生、技能型人才引进补贴制度修订意见》的通知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海委发〔2017〕16号),现将《海门市高校毕业生、技能型人才引进补贴制度修订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门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0日


海门市高校毕业生、技能型人才引进

补贴制度修订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对青年优秀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吸引更多的青年才俊汇聚海门,在全社会营造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海委发〔201716号文件)要求,现对《海门市高校毕业生、技能型人才引进补贴制度实施意见》提出以下修订意见。

一、对象和条件

(一)高校毕业生

201711日以来,首次来(回)海门企业创业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和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回国学生。其中海门籍应为名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以及我市重点产业引进的紧缺专业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创业工商及社保等相关手续齐全,就业的应与用工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技能型人才

201711日以来,首次来海门企业就业的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证书的非海门籍技能型人才。技能型人才应与用工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顶尖人才、外国籍人才、上海高层次领军人才、年薪20万元以上的紧缺专业人才或在上海(海门)“离岸孵化基地”内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在申报条件上可适当放宽。所在的企业不包括本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直属国有、集体企业及相关机构组织,电力能源、邮政通讯、金融保险等垂直管理机构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以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服务型行业。

、补贴类型和标准

人员类型

学历/职业资格

岗位津贴

探亲交通补贴(元/年)

购房补贴

高校毕业生

(海门籍)

普通本科

(重点产业的紧缺专业)

2年后一次性给予10000

--

--

名校本科

1000/

--

房价5%(须在海购买新建商品房,每套房限补贴一人)

高校毕业生

(非海门籍)

普通本科

600/

1000

名校本科

1000/

2000

技能型人才

(非海门籍)

二级

500/

1000

一级

600/

2000

以上补贴标准从201711日起执行。名校列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行列的高校(以下简称“双一流”高校,“一流学科”高校须为相应学科毕业,下同)以及世界前200强高校、原国家“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201511日至20161231日期间来(回)海门企业创业就业的人才,期间享受的津(补)贴标准按海办发〔201573号文件执行。

201711日以来,本市高新技术企业与上海高校院所、“双一流”高校以及原国家“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联合培养的高端青年人才,经认定,对取得博士学位的给予每人4万元一次性补贴,取得硕士学位的给予每人2万元一次性补贴。

201711日以来,我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新进站的博士后2年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贴,出站后留海工作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发放时间、方式及享受期限

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海门创业就业1年后可申请岗位津贴、交通补贴,岗位津贴、交通补贴从创业就业之月起计发,合计享受不超过3年。我市重点产业引进的紧缺专业海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需在我市企业连续就业满2年后申请岗位津贴。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海创业就业满3年后可申请购房补贴,在海购房时间应在首次来海就业创业之后(海门籍名校毕业生可放宽至回海就业创业前2年内)。创业就业时间以企业为其缴纳社保之月起计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与上海高校院所、原国家985工程” “211工程”以及“双一流”高校联合培养高端青年人才在取得学位证书1年内申请一次性补贴。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新进站的博士后进站满1年后申请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在达到规定时间后的两年内提出申请。

、审核程序及材料

(一)审核发放程序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企业同意,由各区镇初审汇总,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复审后,报市人社局、人才办、市财政局审批。

2.审批同意后,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按规定发放。

3.岗位津贴、探亲交通补贴采取逐年发放给企业的方式由企业按标准及时发放给相关对象。每年的第一季度为上年的申报及审核期。

4.购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给企业的方式由企业按标准及时发放给相关对象。每年的第三季度为申报及审核期。

(二)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海门市高校毕业生、技能型人才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需提供);

3.就业的需提供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创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5.申请购房补贴的需提供房产证和购房发票

6.联合培养高端青年人才需提供联合培养合作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进站的博士后需提供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站批复的件及复印件

、经费安排

本文件所涉及的岗位津贴、交通补贴和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和引才区镇分别按80%20%的比例承担,先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年终财力分成结算时扣除。所有财政经费先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到个人。对已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停止发放相关补贴。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给付的资金应予收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其他相关办法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海门市高校毕业生、技能型人才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2:关于本文件中涉及的若干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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