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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5/21 15:25:49 浏览次数:201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关于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广大专业技术人员: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现就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继续教育学时标准。根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我市自今年起,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24学时。

二、继续教育学时计算。继续教育的学时计算标准,按照《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通政办发〔2011〕84号)文件中第十七条执行(详见附件)。

三、公需课实施办法。首批确定的南通职业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网址:http://ntzj.cfyedu.com/#/home)、南通工贸技师学院(继续教育培训网址:https://ntgm.mh.chaoxing.com/)、南通市建设技工学校(继续教育培训网址:https://www.ntjsjg.com/)三家单位为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公需科目培训采取基地自主定价、学员自由选择的模式进行。基地同时提供专业课程,学员可根据本人专业课学习情况选学。公需科目验证以基地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为主要依据。长三角地区流动到南通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已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可。

四、本年度继续教育有关问题说明。(一)已取得第五轮公需课合格证明的申报人员(以证书为准),今年不需要再进行公需科目学习。(二)申报我市各级别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参加第五轮公需课学习的申报人员,需完成24学时公需课学习,培训合格证明需在发证前提供给职称管理部门,否则推迟发证。(三)经市职称办委托评审的申报人员,未及时参加第五轮公需课学习的,公需课以相应评委会要求为准。


    附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1〕8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84号文.docx

                    


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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