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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办发〔2014〕25号 海门市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和购(租)房补贴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3/16 8:48:49 浏览次数:731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海门市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

和购(租)房补贴暂行规定

 

为加大我市引进、留住高层次人才的力度,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规范我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岗位津贴和购(租)房补贴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发放对象及条件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从海门市外引进的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在我市企业直接从事经济工作,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高层次人才。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前3位完成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国外知名大学终身教授

(三)部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入选专家,省“双创引进计划”和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

符合第一、二、三款对象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中国两院院士一般不超过70周岁,诺贝尔奖获得者、外国院士一般不超过80周岁),身体健康。

3.驻我市企业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5年。

(四)入选我市“东洲英才”引进计划的人才。

(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

符合第五、六款对象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来海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

3.全职驻我市企业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5年。

(七)海门市“名校揽才”工程录用人员(参照执行)。

掌握企业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科技含量在国际或国内领先,对海门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一)发放标准。

1.第一条第一款所含对象来海门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合作协议的,根据在海门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每月6000元的岗位津贴。

2.第一条第二款所含对象来海门创办(领办)企业,根据实际在海时间给予每月6000元岗位津贴。来海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创新类),根据实际在海时间给予每月5000元岗位津贴。

3.第一条第三款所含对象来海门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根据在海门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每月4000元的岗位津贴。

4.第一条第四款所含对象在海门工作期间给予每月1000元的岗位津贴。

5.第一条第五款所含对象来海门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海门工作期间给予每月3000元的岗位津贴。

6.第一条第六款所含对象来海门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海门工作期间给予每月1000元的岗位津贴。

7.第一条第七款所含对象,在海门工作期间,五年内给予硕士生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生每人每月3000元的岗位津贴。

8.符合条件的人才自正式引进之日起,可享受为期5年的岗位津贴。第一条第一至六款所含对象在享受完为期5年的岗位津贴后,如仍在海门企业继续直接从事经济工作,且所在企业年上交税金在500万元(创业类200万元)以上,研发的产品具有国内、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国际某一领域空白,产品符合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能加快海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海门在国内国际知名度的,可继续享受为期3年的第二轮岗位津贴,标准不变。第一条第七款所含对象如在海门考取公务员或提拔为领导职位的,按从事“名校揽才”实际年限发放岗位津贴。

本市企业在职科技人员获得硕士以上学位且继续在海门直接从事经济工作的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博士学位的奖励10000元,硕士学位的奖励5000元。

(二)审核发放程序。

1.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海门工作满一年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批。

2.申请第二轮岗位津贴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批。

3.审批同意后,市人社局(市人才服务中心)按规定发放岗位津贴。

4.岗位津贴采取逐年发放给企业的方式。根据高层次人才实际在海时间发放津贴,每年的第一季度为申报审核期。

5.“名校揽才”人员按相关规定发放。

(三)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海门市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需提供);

3.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个税及社保缴纳证明;

5.申请人入选我市“东洲英才”引进计划的,只需提供“东洲英才”引进资助的证明文件和《海门市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申请表》;

6.申请第二轮岗位津贴的人员,还需提供《第二轮岗位津贴申请表》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上年度利润表(须经社会中介机构认定)、单位销售产品简介、销售情况说明。

三、购(租)房补贴发放办法

(一)发放标准及方式。

1.第一条第一款所含对象来海门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作协议的,5年内分期给予总额100万元的购房补贴供其在海门购房,在购房的第一年给予40万元,剩余按15/年拨付;在海门租房的,给予每月2500元的租房补贴。

 2.第一条第二款所含对象来海创业的(创业类),5年内分期给予总额100万元的购房补贴供其在海门购房,每年拨付20万元;在海门租房的,给予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来海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创新类),5年内分期给予总额50万元的购房补贴供其在海门购房,每年拨付10万元;在海门租房的,给予每月1500元的租房补贴

3.第一条第三款所含对象来海门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5年内分期给予总额40万元的购房补贴供其在海门购房,在购房的第一年给予16万元,剩余按6/年拨付;在海门租房的,给予每月1000元的租房补贴。

4.第一条第四款所含对象在入选5年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购房补贴供其在海门购房;在海门租房的,给予每月800元的租房补贴。

5.第一条第五款所含对象来海门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5年后,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购房补贴供其在海门购房。

6.第一条第六款所含对象来海门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5年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购房补贴供其在海门购房。

7.第一条第七款所含对象在录用5年后,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供其在海门购房,博士生每人15万元,硕士生每人10万元,外地本科生每人5万元。如在海门考取公务员或提拔为领导职位的,按从事“名校揽才”实际年限发放购房补贴。未购房的,由各用人单位5年内免费提供房屋居住。

8.租房补贴发放期限自人才正式引进之日起最长为3年。租房补贴为最高标准,租金未达标准的实报实销,超过标准部分由申请人自行负担。

购房补贴政策与人才公寓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可自由选择,并按就高原则补足差额。已享受购房补贴及人才公寓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二)审核发放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把关、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审批。申报审核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

2.审核同意后,由市人社局(市人才服务中心)按规定发放当年的购(租)房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的第四季度。

(三)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海门市高层次人才购(租)房补贴申请表;

2.创办(领办)企业或所在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护照),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他佐证水平和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4.创新人才与相关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合作协议和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

5.创业人才与人才载体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项目计划书;

6.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监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7.申请人入选我市“东洲英才”引进计划的,只需提供“东洲英才”引进资助的证明文件和本条第1款规定的材料;

8.房产证(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

9.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申请租房补贴需提供)。

四、经费安排

各类引进人才岗位津贴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创业领军人才和海门市“名校揽才”工程录用人员购(租)房补贴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其他引进人才购(租)房补贴由引才单位和市财政各承担50%。所有财政经费先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到个人。以上由财政拨付的经费由市财政与区镇(乡)按财政体制中财力分成比例共同负担,年终结算。同一人才符合多项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发放岗位津贴和购(租)补贴。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给付的资金应予收回,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本暂行规定中购房补贴政策自201111日起执行;租房补贴政策自201411日起执行;岗位津贴由人才引进五年后发放调整为人才引进后次年发放,自201411日起执行。

六、其它相关规定如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七、本暂行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海门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岗位津贴申请表.doc

附件2:海门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第二轮岗位津贴申请表.doc

附件3:海门市高层次人才购(租)房补贴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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