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职字[2008]2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
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南通市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本条件适用工程系列各专业不具备规定学历(专业不对口)人员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条件并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本系列(专业)不具备规定学历(专业不对口)人员申报“助理”级资格的申报评审条件,经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下发后执行。正常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工作,仍按“通职改办(1991)5 9号通知”和“通人职(2002)164号通知”精神执行。
附:南通市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南通市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能独立完成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解决本专业一般的技术问题。能在高、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撰写本人所完成项目的工作总结和技术论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工程技术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标准化与科技情报信息、技术管理、技术改造、计量检测、产品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产品营销、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具备规定学历(专业不对口)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年度或任期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或任期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
(一)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非工程类及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非工程类及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四)非工程类及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五)高中及以下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40学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能基本掌握并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大、中型或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
2.参加过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企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起草、实施。
3.参加过县(局)级(含相当机构)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或单位自立科研项目等。
4.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参与完成产品设计、生产管理、制造工艺等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具有解决一般的技术问题的能力,得到单位好评。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奖(或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参与市(厅)级(含相当机构)以上确认的重点项目或研究课题或优秀新产品的设计与制造,成绩显著者;
(三)获得县(局)级以上批准的先进工作者或其它相应奖励者;
(四)参与单位技术改造、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
(五)参与制定的本行业或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明显的效益。 (六)在完成本条件第七条所要求的工作后,其工作成效获得本单位高、
中级技术人员或业主的好评。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或文章l篇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或文章1篇以上。
(三)撰写过工程设计或施工的技术总结1篇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一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通市职称办负责解释。
工程系列初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个人情况简介表”一式15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或任期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l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目,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或同行业(专业)久未解决的课题。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指挥者或组织者。
4.骨干: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是技术方面某一范围内的主角。
5.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7.了解:知其大意。
8.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9.专业文章:指将本人在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中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具体技术实例的处理分析。
10.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1.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 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宇。期刊必须有ISSN (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2.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行业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 (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3.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4.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5.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6.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7.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8.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19.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0.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奖励项目:
相应奖项:特指行业内认可的专业奖项,如:QC质量成果奖、信得过产品奖等。
21.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奚励证书者。
22.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认可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3.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24.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 “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审计部门审计认定材料)。
25.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的前一年年底。
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的前一年年底。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佐证)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获得授权的相关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获得授权的相关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4)获得授权的相关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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