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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干部人事档案

发布时间:2006/8/17 浏览次数:764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管理干部档案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0月23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
二、委托管理档案的对象
    1、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民营企业、个私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无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辞职、辞退的人员:
    4、与单位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
    6、暂未落实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7、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8、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9、其它流动人员以及需要委托管理人事挡案的专业技
术人员、管理人员。
三、委托管理档案须申报的材料
    (一)单位委托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与员工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书:
    3、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员工的名册;
    4、原档案所在地的转档通知单。
    (二)个人委托
    1、本人身份证:
    2、毕业证书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3、原档案所在地的证明(辞职、辞退证明,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调动工作行政介绍信,转档通知单)。
四、委托管理档案的费用
    单位或个人单纯存档:5元/人•月(苏价费[1995]348号)。
五、档案查阅及程序
    1、提供查借阅档案审批表;
    2、阅档人员党员身份证明信;
    3、填写《调阅档案登记表》,经审核批准后,在指定的阅档室内查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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