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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收费优惠项目

发布时间:2006/8/17 浏览次数:1098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 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预防接种劳务费;
4、 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 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 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
7、 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8、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 省政府及省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 卫生部门收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现场调查费;
2、 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治安联防费;
3、 经贸部门收取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4、 省教育部门向高校毕业生收取的档案委托保管费、档案转递手续费;
5、 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费、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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