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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6/17 浏览次数:706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中共海门市委组织部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人社(R)201112

 


  关于转发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南通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通市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院社,市经济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滨海新区,临江新区,市各群众团体和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门市委组织部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人社事〔20111

 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有序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10]17)精神,现就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现岗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含)以上等次,并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

()具备与拟任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已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条件。

二、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

按照省制定的相关条件执行。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4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4、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5、已通过验收或结题的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课题或省级重点建设(技改)项目的主持人;

6、本学科学术造诣高,专业技术业绩突出,经相关机构评选或业内公认的本省该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须经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条件:

按国家、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首次岗位设置聘用时,须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6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人选;

3.省“六大人才高峰”项目的主要承担者;

4.“南通市科技兴市功臣”、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5.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相应奖项)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

6.已通过验收或结题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课题或省级重点建设(技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7.本学科学术造诣较高,专业技术业绩突出,经相关机构评选或业内公认的本市该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须经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2.已通过验收或结题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课题或省级重点建设(技改)项目的主持人;

3.被评为市“226工程”人选或市级各类优秀科技人才;

4.县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5.本学科学术造诣较高,专业技术业绩突出,经相关机构评选或业内公认的本地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须经本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条件:

按国家、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2年以上(首次岗位设置聘用时,须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4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市“226工程”人选;

2.被评为县级各类优秀科技人才;

3.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4.已通过验收或结题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课题或省级重点建设(技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专业技术业绩突出,经相关机构评选或业内公认的本地本专业学术技术骨干(须经本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2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科技进步四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2.已通过验收或结题的县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课题的主要完成人;

3.专业技术业绩较突出,经相关机构评选或业内公认的本地本专业学术技术骨干(须经本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条件:

按国家、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任职2年以上,取得一定专业技术业绩、工作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一)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分别按现行各专业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聘用到专业技术三、五、六、八、九级岗位的,应当经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三、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市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人才成长规律,在本意见明确的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各事业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结合本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本单位各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根据岗位聘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岗位聘用。

四、本指导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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