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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9号)

发布时间:2010/6/24 浏览次数:196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文件精神,结合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特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l.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主要为机关提供业务、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如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培训中心等单位,其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机关直属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4.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5.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6.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事业和提高服务水平的需要。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9.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服务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服务和支持职责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以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全国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2.根据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营理权限设置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5.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单位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机关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适当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地()以下政府所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结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低于上述结构比例的原则研究确定,实行宏观调控。
    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16.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7.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1.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2.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特设岗位设置
    23.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4.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5.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6.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7.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9.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0.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1.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地区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2.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33.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34.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5.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6.国务院各部门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核准。
    38.地()政府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政府部门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9.县(市、区)政府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政府部门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
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0.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1.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六、岗位聘用
    42.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3.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4.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5.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
    46.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7.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8.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组织实施
  49.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人事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做好岗位设置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50.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实施岗位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控制,不得擅自提高等级、突破比例。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组织实施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困难,及时研究,认真总结,制定符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措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政策解释,缓解各种矛盾,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51.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2.本指导意见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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