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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海门市医疗卫生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发布时间:2011/9/14 浏览次数:1045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1年海门市医疗卫生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我市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结合2011年卫生系统各医疗卫生单位毕业生需求情况,经研究,决定从卫生类毕业生中公开招聘事业性质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
      二、招聘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其中,市直公共卫生单位和市区二级医疗单位招聘对象为本二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具备相应专业学位证书;全科医学专业毕业生限报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历届本科毕业生(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限报乡镇卫生院。
      2. 乡镇卫生院招聘的护理、药剂(临床药学、药学、药剂学)专业可放宽到入学前为海门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应届毕业生,大专生被单位聘用后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
      三、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卫生事业;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 1976年1月1日之后出生,身体健康;
      4.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条件。
      四、招聘程序及方法
      1.在海门人事人才网(http://www.hmrc.gov.cn)发布招聘简章,公布岗位需求。
      2.报名: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通过网络同步进行。
      报名网址:海门人事人才网(http://www.hmrc.gov.cn/)。
      报名时间:2011年9月21日08:30~9月22日16:30。
      资格初审时间:2011年 9月21日08:30~9月22日18:30。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报名后及时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人员,方可在规定时间打印《准考证》。
      报名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应按专业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正面(高:170像素;宽:130像素)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人社、卫生部门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
      (2)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专业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网上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于2011年9月23日18:00~24日16:30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报名及《准考证》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82269292。
      (4)本次招聘报名费100元,于笔试当日(考前)现场收取。
      3.笔试:笔试采取闭卷答题的方式进行,内容为专业知识及有关基础理论。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笔试时间:2011年9月25日,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4. 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岗位招聘数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报名人数不足的,按实际参加笔试人数进入面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面试时间:2011年9月27日,具体时间、地点详见报名网站通知。
      资格复审。进入面试的人员凭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于2011年9月26日11:30前到市卫生局人事科进行资格复审。
      5. 计算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确定总成绩。
      6. 体检: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按实收取。
      7. 聘用:体检合格人员根据岗位需求,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按高分优选的原则聘用,乡镇卫生院统一调配。拟聘人员携带各种证书原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办理聘用手续。
      五、纪律要求
      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杜绝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考生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聘资格,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一律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监督电话:82217014    
      咨询电话:82207988 (卫生局)
                82269292(人社局) 
      本简章由海门市人社局、海门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   门   市   卫   生  局
 
            20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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