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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0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8/24 浏览次数:469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各参保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6]12号)及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2005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的通知》(通劳社险[2006]23号)规定,现就发布我市200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0957元,南通市为18513元,海门市为17576元。

二、2006712007630期间,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保人员个人以其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月工资收入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48元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月工资收入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5238元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实际人均月工资低于南通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南通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人均926元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6712007630期间退休或被批准领取定期生活费的,其按省政府139号令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按1645/月执行。

四、2006712007630期间,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下限,按2005年南通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926/月、人执行;参保人员个人月工资收入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参保人员个人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5238元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

五、2006712007630期间,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自由职业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数按1465/月执行。

 

 

 

 

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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