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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8/24 浏览次数:406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海劳社发[2006]2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其参保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一律从19961月起缴纳。参保人员在19961月未达法定就业年龄或尚在全日制学校学习的,自其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或学校毕业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分别按本市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比例缴纳,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和滞纳金。

三、本通知自200611日起执行。

 

 

 

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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