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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8/24 浏览次数:439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海劳社发[2006]58

海财行[2006]35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以及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苏劳社险[2006]10号、苏财社[2006]62号)规定,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通知如下:

一、从20067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71日调整。

鉴于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暂有一定困难,2006712007630期间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746元)的70%1222元执行。

 

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

海门市财政局

200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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