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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才 服 务 指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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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流动服务

发布时间:2006/8/18 浏览次数:874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市外人才调入本市
    1、提供材料:
    (1)干部商调情况审批表(须当地人事部门盖章同意);
    (2)学历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随调人员相关资料;
    (5)其它材料。
    2、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调入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申报材料;
    (2)初审同意后出具调档函;
    (3)档案审查。符合规定者出具工作调令和户口变动通知;
    (4)调进人员持调出地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到海门市人才服务中心报到。调入企事业单位的签订《海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合同书》,并办理合同鉴证及人事代理手续。
  (二)人才调出本市
    1、提供材料:
    (1)干部商调情况审批表(须调出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2)与原单位解除关系证明(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及除名等)。
    2、办理程序:
    (1)调出人员向海门市人才眼务中心申报材料;
    (2)材料审核;
    (3)出具同意调出函和调档通知。调出非人事代理人员档案转至市人才服务中心;
    (4)调入单位昕在地人事部门发调档函、调出人员档案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转出;
    (5)调入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发调令、调出人员结清代理费、邮档费等,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干部行政介绍信。人事代理人员同时办理户粮迁出手续一。
3、有关事项:
    (1)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待办理转正定级后方能调出;
    (2)调入海门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原则上要为用人单位服务满5年方能调出:
二、市内流动
    1、一般流动需提供的材料:
    (1)原单位同意调出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新单位同意调入,签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合同书》、《人事代理合同书》。
    2、未办代理流动到代理内需提供的材料:
    (1)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有效证明;
(2)将档案转至海门市人才服务中心;
(3)与新单位签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合同书》、《人事代理合同书》。
    3、办理程序:
(1)以上两种情况材料齐全后送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流动手续,并进行合同鉴证.出具工作介绍信给录用单位;
(2)录用单位凭工作介绍信及聘用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等事宜。
三、引进优秀人才有关政策
    1、引进的博士学位人才且直接从事海门经济工作的,五年内每月津贴3000元。不转人事户粮关系直接从事海门经济工作的博士学位人才,办理《特聘证》手续后,年创利50万元以上的课题组主要负责人,当年一次性津贴20000元。
    2、引进的硕士学位人才且直接从事海门经济工作的,三年内每月津贴1000元。不转人事户粮关系直接从事海门经济工作的硕士学位人才,办理《特聘证》手续后,年创利30万元以上的课题组主要负责人,当年一次性津贴loooo元。
    3、引进的工程、经济、农业类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男55岁、女50岁以下)且直接为海门经济服务期满二年的,三年内每月津贴600元。不转人事户粮关系直接为海门经济服务,办理《特聘证》手续后,年创利3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当年一次性津贴10000元。
    4、凡调入的人才,其配偶可随迁或随调,其未成年子女(15周岁以下或18周岁以下在校生)可随迁。
    5、引进人才的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予认可,任职可不受编制和职数的限制。对到企业工作的受全日制正规教育的硕士毕业生、博士毕业生.可按本人要求,将其关系放在机关事业单位。
    6、引进的人才到企业工作的,给予优惠的工资待遇。可根据其表现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7、对带技术或项目来本市创业的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硕士生、博上生或高级职称的提供较为舒适宽敞的住房,如企业优惠出售,政府免收有关规费。
四、人才争议调解
    处理人事争议,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争议调解的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它人事争议。
(二)处理程序
    1、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才服务中心或人事争议仲裁办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2、市人才服务中心或人事争议仲裁办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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