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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办发〔2015〕73号 海门市高校毕业生、技能型人才引进补贴制度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3/16 8:58:54 浏览次数:848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海门市高校毕业生、技能型人才引进

补贴制度实施意见

 

大力吸引高校毕业生、技能型人才来(回)海创业就业,是构建新常态下全市区域经济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我市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又一重大举措,对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海门市高校毕业生、技能型人才引进补贴制度,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5年起到2018年,每年引进6000名大学生,1000名技能型人才;到2018年底,吸引30000名大学生和技能型人才,形成“重才爱才、纳才用才”的良性机制,营造“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浓烈氛围,增强海门经济社会发展创新驱动力,推动人才区域竞争力再上新台阶。

二、对象和条件

(一)高校毕业生

2015年(含)以来,首次来(回)海门企业创业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和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回国学生。创业的应领取营业执照,就业的应与用工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技能型人才

2015年(含)以来,首次来海门企业就业的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证书的非海门籍技能型人才。技能型人才应与用工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以上对象就业所在的企业不包括本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直属国有、集体企业及相关机构组织,以及电力能源、邮政通讯、金融保险等垂直管理机构在本市的分支机构。

三、补贴类型和标准

人员类型

学历/职业资格

租房补贴

(元/月)

探亲交通补贴

(元/年)

购房补贴

高校毕业生

(非海门籍)

普通本科

500

1000

房价5%

(须在海购买新建商品房,每套房限补贴一人)

名校本一

900

2000

高校毕业生

(海门籍)

名校本一

--

--

技能型人才

(非海门籍)

二级

400

1000

一级

500

2000

名校指国家“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为支持沿海开发和边远区镇工作,在海门港新区、海永镇企业就业创业的,每月补贴标准另增100元,其他补贴标准不变。

四、发放时间、方式及享受期限

符合条件的非海门籍人员在海门创业就业一年后可申请租房、交通补贴,租房、交通补贴从创业就业之月起计发,合计享受不超过三年。符合条件的非海门籍人员在海创业就业满三年后可申请购房补贴,海门籍人员在海创业就业满五年后可申请购房补贴。在海购房时间应在2015年以来首次来海就业创业之后。创业就业时间以企业为其缴纳社保之月起计算。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在达到规定时间后的两年内提出申请,逾期原则上不再受理。

五、审核程序及材料

(一)审核发放程序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企业同意,由各区镇初审汇总,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复审后,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

2.审批同意后,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按规定发放补贴。

3.补贴采取逐年或半年发放给企业的方式由企业按标准及时发放给相关对象。每年的第一季度为上年的申报及审核期。

(二)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海门市高校毕业生、技能型人才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需提供);

3.就业的需提供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创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5.申请购房补贴的需提供房产证和购房发票。

六、经费安排

本文件所涉及的租房补贴、交通补贴和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和引才区镇分别按80%20%的比例承担,先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年终财力分成结算时扣除。所有财政经费先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到个人。对已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停止发放相关补贴。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给付的资金应予收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海门市高校毕业生、技能型人才补贴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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