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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规定,“一律”比“一般”好!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7/6/26 8:26:47 阅读次数:2246次

 
  常常看到上级和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制定有关廉政制度或规定中,往往出现“一般”,“一般不准”,“原则上不得”的字样。本意是想缜密些,不一刀切。结果,这类含有“一般”的条款,执行起来便有了一定的伸缩度。

  比如,有这样一条:“一般业务接待就餐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在这“一般”的规定下,即使超过了标准,接待者也完全可以振振有词:我搞的不是“一般”业务接待。再比如,“副职干部一般不配手机”依据这条要求,你只要是副职领导,就可以找到理由配手机:我不是“一般”需要,而是特殊需要。还有:公务接待中,“一般情况下”必须按标准进行。科级干部一般52岁、处级干部一般55岁,厅级干部一般58岁不担任领导实职。

  这类留有余地的“一般”,不但使制度规定失去了严肃性,更会使有些人堂而皇之地钻制度的空子。所以,既然是规定,还是讲“一律”好,因为没有这个一律,你就可以有随意性,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

  “一律”就是一个尺度,一个标准,严丝合缝,不留余地。制度中的“一律”更是如此。“一律不准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机关干部一律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这样的规定简单明了,态度坚决,毫无含糊之处。在规定面前,即使有人想找一找空子,也很难了。不然,你象那个厅级干部一般是58岁,有的人就会当到60周岁办理退休了,才“退居二线”。而有的人,即刚过58岁就没职没权“闲赋”了。还有那个处分,不搞“一律”,那就大有“商量”余地了。

  “一般”和“一律”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反映出对待工作的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执行起来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为此,在廉政制度中,实在应把“一般”改成“一律”,这样,才能使制度真正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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