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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8/12/10 浏览次数:348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南通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及《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机关中除机关领导成员以外的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建立以业绩为导向、效益为目标的公务员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围绕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道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各部门(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列入年度考核的公共目标和业务目标。
    (一)公共目标主要考核公务员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和个人品质的情况,依法行政、工作作风、服务态度的情况,廉洁自律、勤政为民的情况。具体可设立理论学习、思想素质、工作责任心、执法守法、工作作风、文明办公、诚信建设、党群团活动、廉洁自律、团队精神、日常出勤和个人参加培训等项考核目标。
    (二)业务目标主要考核公务员履行职责、工作效能、服务质量的情况。具体可设立业务工作、持续改进、创新创秀成果和突出贡献等项考核目标。部门(单位)也可对业务目标提出原则要求,由公务员个人提出具体考核指标,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报部门(单位)考核职能处室汇总。
  第五条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主要考核公务员公共目标执行情况和业务目标阶段进展和完成情况。实行实时考核与阶段性考核(月、季、半年)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综合评价意见可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六条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在每年12月份或翌年1月份进行。
  第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一个年度为一个周期。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八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年度培训达到规定学分且成绩优秀;
  (四)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无有效投诉或举报,无错办、误办、迟办事项;
  (五)工作实绩突出,创新创优成果受到部门以上表彰奖励;
      (六)清正廉洁,模范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无违规违纪现象;
      (七)群众公认,诚信考核须达到A级以上,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
  第九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年度培训达到规定学分且成绩合格;
  (四)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五)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六)廉洁自律;
      (七)群众认可,诚信考核须达到A级以上,年度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违反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不依法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延误工作,造成两次以上责任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作风不严谨,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或行政不作为等,被有效投诉1次的;
      ( 五)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六)年度培训达不到规定学分,成绩不合格;
      (七)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经常离岗,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九)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15次以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的;
      (十)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十一)平时考核有一次确定为“较差”等次;
      (十二)诚信考核当年度扣分满5分的;
      (十三)年度考核得分60-70分的;
      (十四)其它管理制度中,规定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第十一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与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
  (二)在公务活动中或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纪律,组织他人集体上访的;
      (四)因打架、酗酒闹事、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严重违反社会公道、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待遇,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依法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工作责任心差,未按规定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职位目标要求的;
      (八)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十)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程序或行政不作为等,被有效投诉两次以上;
      (十一)作风散漫、纪律松驰,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15次以上;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两次以上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超过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10天;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的;
      (十四)执行公务中违反规定吃、拿、卡、要或因对方未满足本人愿望,有刁难、报复行为,被服务对象或群众有效投诉的;
     (十五)因行政不作为,致使本部门(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负有直接责任的;
      (十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七)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十八)当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因与职务行为有关)及以上处分的;
      (十九)平时考核有两次确定为“较差”等次;
      (二十)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二十一)诚信考核当年度扣分满8分的;
      (二十二)其它管理规定中,明确应确定为不称职的。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不含机关领导成员)的15%以内。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上年度部门(单位)绩效考核被评为优秀以上等次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提高到20%。
     本年度部门(单位)受到上一级党委、政府联合表彰奖励的,在事先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20%。
      部门(单位)完成国家和省级明确的重点工作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大任务贡献突出受到表彰奖励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增加优秀等次人数。
      凡因公务员有不良行政行为被投诉查实和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被立案查处,或部门(单位)绩效考核不达标及工作有重大失误受到省以上通报批评的,该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0%。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采取周记实,月度考核的办法进行,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力求简便、务实、有效。
      (一)公务员平时应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出勤情况和改进服务、创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情况,每周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手册》上记实,每月末对本月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在处(科)务会议上汇报,听取群众的评议意见。
      (二)部门(单位)应建立平时考核实施办法,明确相应的出勤、过错与失误、创新与贡献登记办法,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部门(单位)考核职能处(科)室负责对公务员进行平时考核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和主管领导交换意见。
      (三)主管领导定期(每月),依据考核指标和衡量标准,对分管范围内的每个公务员进行定量定性考核,做出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评语中要指出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和不足,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平时考核等次。
部门(单位)按月对主管领导提出的公务员考核等次进行研究确认。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合年终总结按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应实事求是地对一年来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各项目标情况进行总结。
      (二)述职。各部门(单位)应组织被考核人进行年度考核述职。人数较多的部门(单位),中层正职必须在全体人员会议上述职,其他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领导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三)民主测评。对公务员公共目标和业务目标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采用无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
      (四)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各部门(单位)根据公务员职位职责的关联度,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满意度测评。
      (五)奖惩加减分。部门(单位)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公务员考核实行加减分,加分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0分。
      (六)计算个人年度考核得分。部门(单位)考核委员会将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等次折算成相应分值(计算方法:“好”10分、“较好”8分、“一般”6分、“较差”4分,每月得分相加除4);公共目标、业务目标民主测评的实际得分(好40分、较好35分、一般30分、较差25分);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得分(满意20分、比较满意16分、基本满意12分、不满意8分、“不了解”不作统计);奖惩加减得分四个部分相加,计算出个人年度考核最后得分,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七)确定考核等次。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听取考核委员会的情况汇报,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根据公务员个人考核最终得分,研究确定考核等次。优秀等次必须从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人员中择优产生;称职等次必须达70分以上;60-70分为基本称职;低于60分为不称职。
      (八)公示与反馈。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部门(单位)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有异议的,部门(单位)考核委员会要及时查实,并做出处理意见。
      (九)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将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兑现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公务员考核结果作为核发月度公务员地方津补贴(考核发放部分)、年度考核奖金和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的依据。
      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年度考核奖金和本市规定的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和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奖金。
      按照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兑现月度公务员地方津补贴(考核发放部分),具体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疗养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行政奖励的依据,并给予一次性奖金。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级别增加工资的依据。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职务升降的依据。
    (一)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二)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培训的依据。
    (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安排作为晋升职务准备的培训;
    (二)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应组织参加专门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五条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的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七条 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部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部门(单位)公派,但经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章 考核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公务员考核委员会并设立日常考核办公室。考核委员会由部门(单位)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职能处(科)室、纪检监察机构及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
第三十四条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务员考核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意见;
      (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考核工作;
      (三)负责受理公务员对不称职等次的申诉;
      (四)负责公务员考核结果及按考核结果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等相关事宜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平时考核有效运行,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手册》,并对公务员记实情况和主管领导定期评鉴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按年度确定部分(不超过10个)部门(单位)为督查重点,并通过一定形式组织公务员履职满意度调查并公开接受社会公众投诉。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考核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考核结果作废,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考核;
      (二)对违反规定突破优秀比例的,应重新确定;
      (三)对不按规定进行平时考核,兑现公务员月度地方津补贴的,由有关部门暂停其发放;
      (四)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按照本细则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南通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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