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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5+X”公务员能力培训《依法行政》讲课提纲

发布时间:2008/10/13 浏览次数:343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南通市“5+X”公务员能力培训《依法行政》讲课提纲
 
授课老师:南通大学  宋超教授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
(一)依法行政的涵义及其理解
“依法行政”在各国有不同的表述。德国——依法行政或法律支配原则;法国——行政法治原则;美国——正当法律程序;英国——自然公正原则
我国,依法行政可以概括为:法律高于行政权力,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与控制下行使,法律规定了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违法行政法定机关有权宣布为无效,违法行政机关必须承担违法责任。
理解:(1)对依法行政中“法”的理解
      (2)依法行政中“行政”与“法”的关系
      (3)行政与法的关系的监督与保障
(二)依法行政的时代特征
1、行政权力行使主体的多样化
2、公民在行政权力行使中的位置前移
3、合作行政、协商行政的出现
(三)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
1、主体合法
2、职权法定
3、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律
4、权责统一
(四)依法行政能力的基本要求
1、法治观念(宪法至上、法律权威、法大于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3、依法执政、公正执法的能力
4、与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的勇气和能力
 
二、依法行政原则
(一)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2、法律优先原则
3、法律保留原则
(二)行政均衡原则
1、平等对待原则
2、比例原则
3、信赖保护原则
(三)行政正当原则
1、避免偏私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参与原则
 
三、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涵义
  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对外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职权主体(行政机关)
  它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的国家局。
地方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署、街道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三)授权主体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授予给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由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行政授权组织的类型——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组织、行政机构
行政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四)受委托主体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行使,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行政委托机关的法律地位
 
四、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1、内容
(1)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或证明法律事实、法律地位
2、效力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三)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
(3)客观要件
(4)功能要件
2、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主体必须合法
(2)权限必须合法
(3)内容必须合法
(4)程序必须合法
(5)形式必须合法
 
五、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特征
①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③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
④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与设定权限
(1)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根据设置事项必要原则和合法原则,行政许可法分别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和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其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除了一般方式以外,行政许可法还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其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其二,“一个窗口”对外;其三,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
(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处罚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2)特征
①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的特定性
②行政处罚对象的特定性
③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④行政处罚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
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3、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罚——拘留
4、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2)普通程序
(3)听证程序
5、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实行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2)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3)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
 
六、行政救济制度
(一)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涵义及基本原则
(1)行政复议的涵义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2)原则
①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原则
③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④不得调解原则
2、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
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申请附带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二)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涵义及基本原则
(1)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2)基本原则
①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②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③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④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⑤不适用调解原则
⑥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提起的9类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3、行政诉讼参加人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三)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的概念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2、行政赔偿的范围
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3、行政赔偿的程序、方式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遵循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一并(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赔偿的方式——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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